員工半年遲到32次被辭退 法院判了

 人參與 | 時間:2025-11-21 02:42:38

11月11日消息,員工據申工社消息,半年2020年12月9日,遲到次被辭退鄧某某入職某公司,法院雙方訂立期限為當日至2023年12月8日的員工勞動合同。

雙方勞動合同規定:鄧某某確認已認真閱讀、半年理解公司制定的遲到次被辭退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執行。法院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等長期的員工綜合的制度,也包括公司依照法律程序訂立且以書面或內部電子網絡等方式向鄧某某公示的半年通知、須知、遲到次被辭退辦法和細則等單項規章制度。法院

公司2018年3月1日施行的員工《休假管理補充規定》第三條d款明確:當月員工遲到、早退次數3次以上且5次(含)以內的半年,按規定處罰后并記書面警告;員工遲到早退次數5次(不含)以上者,遲到次被辭退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上述規章制度已經發送給鄧某某。

2023年6月25日,公司向鄧某某發送《通報批評》,其中載明鄧某某在當年工作期間出現多次遲到情況:1月遲到6次、2月遲到4次、3月遲到8次、4月遲到5次、5月遲到8次、6月遲到1次。鄧某某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管理制度,故作出通報批評。

6月28日,公司向鄧某某發送《員工整改通知書》,認為鄧某某多次違反公司規章管理制度,因6月27日微信提醒后無改正,特發此通知,接到通知后,整改期限2天,若拒不整改再次違反,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6月29日,鄧某某遲到。7月3日,公司向鄧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為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在公司要求整改后,拒不改正。

鄧某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發現,依據公司提交的鄧某某打卡詳情、考勤統計及《通報批評》《員工整改通知書》等證據,能夠證明鄧某某存在經常遲到的行為。

鄧某某的遲到行為已經屬于《休假管理補充規定》第三條d項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故公司依法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現鄧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駁回鄧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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