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
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兩部老金財政部、門儲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的蓄國通知。內容如下:
為支持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債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施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式納通知》(人社部發〔2024〕87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等規定,現就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個人養本通知所稱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辦機構(以下稱開辦機構),產品是范圍指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所稱養老金投資者,是兩部老金指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個人養老金參加人。
二、門儲開辦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蓄國自2026年6月起,債電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式納即為在本機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入個人養養老金投資者,提供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產品相關服務。
三、開辦機構在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應當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專用國債賬戶(以下稱養老金國債賬戶),用于記錄養老金投資者購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期次、數量以及持有變動等情況。養老金國債賬戶應當與投資者本人的養老金資金賬戶綁定,資金往來、領取條件和稅收政策遵從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規定。開辦機構注銷養老金投資者在本機構開立的養老金資金賬戶前,應當確認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中無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并注銷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
四、開辦機構應當通過已開通的儲蓄國債業務辦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為養老金投資者提供便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查詢、購買等服務。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公布各開辦機構已開通的業務辦理渠道。
五、開辦機構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參照《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執行。
(一)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將基本代銷額度分配至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含開辦機構),并將部分機動代銷額度作為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專屬額度(以下稱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至開辦機構。開辦機構獲得的基本代銷額度不得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
(二)各開辦機構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調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據各開辦機構已開立所有養老金資金賬戶中未投資金額的比重確定,后續每季度根據各開辦機構上一季度向養老金投資者售出儲蓄國債(電子式)金額的比重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月向財政部提供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繳存、投資情況,支持做好額度分配管理工作。
(三)開辦機構在按規定抓取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時,應當分別抓取向養老金投資者和其他投資者銷售的額度。發行通知規定的定期調整日終,開辦機構未售出的養老金專屬額度由財政部收回,于次日納入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抓取規則,參照《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執行,計算有關比例時,養老金專屬額度視同為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基本代銷額度。
六、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國債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升級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稱國債系統)功能,支撐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順利開展。開辦機構應當做好本機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系統(以下稱開辦機構業務系統)改造,滿足按照本通知規定規范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需要。
七、開辦機構業務系統、國債系統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稱養老金信息平臺)建立三方信息交互、校驗機制。
(一)開辦機構業務系統每日向國債系統報送本機構當日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以及持有變動情況,并按照個人養老金制度規定,向養老金信息平臺報送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相關的資金往來等數據。
(二)國債系統每日向養老金信息平臺報送前一日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等債權變動數據,并傳輸至中國人民銀行。
(三)養老金信息平臺每日對前一日養老金投資者的資金往來與國債債權變動明細數據進行一致性校驗,并向國債系統反饋校驗結果。如發生校驗不一致的情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監督開辦機構等相關單位及時處理。
八、開辦機構、國債公司要抓緊制定業務方案,加快系統建設以及相關信息系統間的對接、聯調測試等籌備工作,保障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平穩啟動。開辦機構、國債公司應當于籌備工作完成后,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相關情況。
九、開辦機構、國債公司在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中,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儲蓄國債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個人養老金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有關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處理;因自身原因給養老金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個人養老金制度和儲蓄國債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更多精彩內容請進入財經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