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消息,懷疑在公共場合懷疑自己被偷拍,自己可以要求查看對方手機嗎?被偷近日,法官給出了答案——不行!求查
據法制日報報道,看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機法法官表示,被偷拍屬于侵犯人格權。懷疑法律保護公民的自己肖像權和隱私權。該項權利屬于民法典中基本人格權范疇。被偷
但不能直接要求或強行查看對方手機,求查依據民法典規定,看對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機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懷疑侵擾、自己泄露、被偷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手機是高度私密的個人物品,存儲著大量的個人信息、通訊記錄、照片視頻等隱私數據。任何公民都無權強制查看他人手機內容。強行查看、搶奪、翻查他人手機的行為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
此外,手機是個人財產,強行奪取或控制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若因爭執行為發生肢體沖突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者甚至觸犯刑法中有關侮辱、誹謗、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公民個人無權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行留住”對方。“強行留住”行為,如拉扯、禁錮、限制活動等,可能構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時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
正確的做法是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方式處置:
1、高聲說明與警告。可以明確、高聲地向對方指出其行為涉嫌違法(例如:“您剛才的行為涉嫌偷拍,我已報警,請等待警方處理”)。此舉一方面能震懾對方,另一方面可以引起周圍公眾的注意,使其迫于輿論壓力不敢輕易離開,同時也可為后續警方調查固定現場狀態及相關證據。
2、立即求助現場力量。迅速向場所的管理人員、安保人員求助,請求他們依據管理職責先行勸阻、穩住涉事人員,并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直至警方到來。
3、立即報警并清晰說明情況。第一時間撥打110,并向接警員說明:“這里有人正在偷拍,涉事人尚未離開,位置在……其特征是……急需民警立即到場處置以防其逃離銷毀證據。”提供精準信息有助于警方快速出警并有效處置。
4、記清特征,固定證據。盡可能記下對方的顯著體貌特征、衣著及逃跑方向。如果對方執意要離開,切勿強行阻攔,但應記錄下這些信息并及時提供給警方,協助后續偵查。